Article 58

Amended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

(二)未按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