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

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