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三)组织、胁迫、诱骗、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
(四)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卖艺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组织、胁迫、引诱、容留、雇用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六)利用迷信手段残害妇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
(七)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八)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九)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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