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科协的职责:

(一)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自然科学各学科之间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紧密结合,推动学科发展;

(二)开展境内外民间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培训,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

(四)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六)推动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发挥学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的作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七)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自然灾害损失鉴定和科技咨询行业管理等事务;

(八)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知识经济型人才的成长与提高;

(九)举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

(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科协应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并有权向行为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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