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之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的;

(二)承印或者转让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条形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及其商品标售包装物的;

(三)仓储保管者、运输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

(四)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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