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日常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各自稽查机构统称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管理部门对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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