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证人和有关人员,并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和相关者说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并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责令生产者、销售者追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商品;
(四)查阅、复制有关发票、帐册、凭证、记录、文件、合同、协议、业务函电等资料;
(五)进入商品生产地、存放地检查商品;
(六)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商品和直接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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