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转场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矿产开发、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照申请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

机动车辆离开固定路线行驶的、离开批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每次赔偿草原损失费五百元至一千元。

Local Regulations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