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加强草原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预防火灾发生。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探、探矿和施工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扑火设备,接受草原防火、扑火知识培训。

不得随意放火烧荒,如因疫病污染、草原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的,要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草原火灾。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草原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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