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抗灾保畜和草原的建设与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