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以及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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