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
(二)动员、组织村民、居民及辖区单位、个体经营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开展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四)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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