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省和汉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以下资金,用于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一)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二)按规定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环保补助资金;

(三)城镇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资金。

水污染防治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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