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的;
(二)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的;
(三)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服务;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或者考核的;
(五)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七)截留、私分或者挪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
(八)接到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九)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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