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安置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三)属于国家、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中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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