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