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一)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场所,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设有相应规模的停放车辆的场地;

(二)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牢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

(三)消防设备符合防火规定;

(四)电器设备完好,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因故停电时有应急措施;

(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人员容量定额符合安全要求;

(七)有维护治安秩序的相应的治安保卫力量。

单间、包厢的设施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