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Chapter 2 管理职责Article 8Repealed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区内的道路、桥涵以及房地部门管理的里巷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涵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