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地矿部门)主管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矿区设立矿管站。各矿管站在自治县地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自治县地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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