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县实际,优先开发利用条件较好地方的自然资源,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个体、私营和其它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开发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资源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