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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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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