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Unknown (-1)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兴建的各类工程,对地热水水源有不利影响或者污染的;
(二)破坏地热水工程设施的;
(三)擅自打地热水井或者增大开采量的;
(四)浪费和非正常使用地热水资源的;
(五)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六)其他危害地热水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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