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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