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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