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出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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