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并定期清淤、引水补水,改善城市河道水质;

(四)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积水、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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