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加盖省人大常委会印章。
通过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提请机关颁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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