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Chapter 3 任免程序Article 14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前,分别由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被提名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前,被提请任命的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