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46Repealed对客运出租企业在30日内出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车辆台次累计超过该企业车辆总数5%的(不足20台的按20台计算),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车辆停业整顿3天至10天。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