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经营者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给无准驾证或者准驾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

(二)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改作非营业车辆;

(三)更换或者转让客运服务车辆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通肇事车辆在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更换或者转让;

(四)客运服务车辆连续停业10天以上,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手续,交存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行车执照,停业期满办理复业手续,停业期间不得营业;

(五)客运服务车辆退出营业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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