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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