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