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勘查前探矿权人未将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批或者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勘查投入的比例缩减相应比例的勘查区块范围,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