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