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记录的;
(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四)未经核定或者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未办理统计登记的;
(六)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