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和付款期限;

(三)原房屋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四)结算方式;

(五)搬迁过渡方式;

(六)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八)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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