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实施本条例,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

(二)热爱职工教育,努力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积极为职工教育输送、培养师资、资助经费和提供设备等作出显著成绩的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学用结合,成绩优秀或者自学成才的职工;

(五)办学水平高、社会效益显著的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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