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Chapter 6 教育人员Article 32Repealed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由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全市专职教育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三。专职教师可以由发展和改革、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从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中选配,也可以从具备教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中选聘。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