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自治州、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公务运用和市面运用等工作;
(四)推进本地区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
(五)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和指导工作;
(七)依法检查、督促、规范社会用文中藏文字的使用;
(八)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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