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

(八)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九)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十)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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