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不按规定修建武器装备仓库(室)和配备武器装备看管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武器装备丢失、损坏、被盗等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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