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适龄人员拒绝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预备役义务,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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