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民兵训练基地。训练基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管理和使用。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由预备役部队管理和使用。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必须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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