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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