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9 其他规定Article 54In force对违反监督法和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依法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或者不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依照其他法定监督方式实施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