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相关的参阅资料或者典型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