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申领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行为被处理过,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

(六)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出境、出海的人员。

已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间,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依据职权阻止相关人员出海,并注销出海边防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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