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价格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
(二)依法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文件等数据;
(三)向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抄录、复印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着装,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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