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得转让、借出或者与他人共用。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应当保持原考核发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