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反规定排除、限制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参加投标的;

(四)改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途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及时出具认可文件的;

(六)未经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

(八)违反规定影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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